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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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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公告
標題 |
轉知市府公文:教師於假日帶領並指導學生從事服務學習活動事宜 |
發布日期 |
2013/3/5 |
發布單位 |
訓育組 |
點閱次數 |
348 |
詳細內容 |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於假日帶領並指導學生從事服務學習活動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展學校服務學習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學校辦理學生服務學習活動之時間為:
班(週)會、社團(聯課)活動、早自習、午休時間或其他在校時間。
假日或課後適當時間。
二、為推展本市服務學習,鼓勵教師積極規劃並辦理學生服務學習活動,本局同意教師於假日及課後(下班後)帶領並指導學生從事服務學習活動,得依實際參與活動時數,於六個月內自行補休,惟課務自理。
三、教師如辦理補休,則同時段不得重複支領加班費或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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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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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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