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置或修繕財物應先詳填請購單,經單位主管、各處室經費推算人簽證、採購人、總務會章,
會計核章後轉校長核示,由總務辦理採購,非經校長核准不得先行採購。
(一) 請購單無法表示之特殊支出,請製簽呈會簽並呈請校長核示後進行。
(二) 公文簽請支付核准者(單一項目)可影印一份替代請購單。
(三) 補助款以概算表可替代請購單(概算表已詳列項目者,雜支等仍需填請購單)。
(四) 申請加班費,應事前田家班申請單。
※ 以上簽准案應含日期、採購項目、數量、金額、動支科目。
二、辦理採購【指工程之訂作、財物之買受、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請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應事前簽辦
並敘明採購之招標方式。
※ 公告金額十分之ㄧ(含10萬元)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 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三、採購後舉得原始憑證核銷:
(一)統一發票或收據內容應記明下列事項:
1.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品名(中文)或勞務性質及數量。【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3.單價及總價。 4.日期。 5.買受人:新北市立蘆洲國中
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7.店章未在名負責人者,應加負責人章。
*上述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廠商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向系註明,並簽名
或簽章證明。
*收銀機統一發票應輸入本校扣繳憑單編號35704820
*三聯式發票應檢附收執聯,扣抵聯一併附上。
*二千元以上之採購請索取發票為原則。
*無統一編號(商家未向稅捐機關登記者)之收據,依法不得核銷,請勿接受。
(二)個人收據【如演講鐘點費等】 應列明:
1.受領事由 2.實收數額 3.支付機關名稱「蘆洲國中」 4.受領日期
5.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含鄰里】、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6.外聘講座(支領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薪津者為內聘)加註服務單位及職稱。
(三)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發票或收據者,經手人應開具之出證明單,書名不能取得之原因。
(四)學生參加各項活動填具學生參加各項活動報告表,並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五)獎學金、圖書禮卷獎品請檢附發放清測並經發放人簽章。
(六)加班費印領清測應名列薪級、薪俸、主管加級、專業加給,加會人事室;加班費印領
清冊可簽名(親筆簽全名,切勿代簽)或蓋章。並檢附加班申請單,加搬遷到由單位 主管負責。
* 出差加班請依「新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辦理。
四、發票或收據等憑證,應連同請購單黏貼於憑證用紙黏貼線上,田謝金額及用途說明,依序會蓋騎逢章,交會計單位請款,相關附件(簽呈、公文影本…)依序檢附於後。
(一)發票或收據貼於最上方,多張一併黏貼時應避免難以辨認開立日期等相關資料。
(二)經手人(即採購人)與驗收或證明人不得同一人。
(三)物品及財產須經領用或保管人簽章。
(四)單價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二年以上者請簽會事務組【財產登記】,檢附財產增加單。
(五)單價一萬元以下且耐用年限二年以上者請簽會事務組【非消耗品登記】,檢附物品增加單。
*各處室請購之物品及財產,請自行設置領用保管登記簿,以備查核。辦理採購時應審慎評估其效益性及必要性,避免有閒置情形發生。
五、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請款時檢附合約副本。
數科目共同分攤支付款項時,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分攤表。
六、原始憑證需送撥款機關者,發票或收據等憑證應先影印一份,與正本同樣黏貼並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正本送○○機關」並由經手人簽章。
七、各項經費在10,000元以下者(含10,000元),由零用金支付,依公庫法規定應付給債權人,
若由承辦人代墊,應事先已簽呈說明代墊理由呈校長核可,並在黏貼憑證上加註『○○○代墊』並簽章;10,000元以上不宜由承辦人代墊。五十萬元以上依規定逕電惠廠商銀行帳戶。
八、款項支付應於五日內付款,請確實一採購程序是先填具請購單或簽呈簽准再購置,並於交貨並經驗收無誤後,盡速取具單據提出核銷。
九、各項經費應在當年度支付,跨年度不得支付【保留款除外】。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十、補助款
(一)編列計畫概算時請審慎考量實際需要以利執行,雜支不得超過總額5%。
(二)會簽請購時,請檢附合撥公文及概算表等影本資料。
(三)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之概算執行,躺概算變更超過各細項10%應事先報原補助單位核准後始得支用。
(四)活動結束後應盡速辦理經費核銷,剩餘款請填餘款繳回簽辦單(附原核撥公文)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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