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蘆洲國民中學 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4.3.14 修訂
第一條:本組織章程依據104年2月4日新北府法規字第1040144875號令:新北市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蘆洲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會址設於學校內,
由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本會以聯合全體在校學生家長與學校共謀教育正常發展,增進學生福祉及身心發展;
在軟體上配合協助推展校務,共謀教學品質之提升,建立優質教育環境,確保學校健
全發展,並兼顧社區發展之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家長會之職掌如下:
一、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依法規推薦代表參與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課程發展委員會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促進家長、教師、行政人員之間相互了解與和諧關係。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參與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之相關活動。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家長會以班級學生家長會(簡稱班親會)為基層單位,以會員代表大會最高權力議決機
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第六條: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以班為單位,第一次由導師召集
開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七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班級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班級學生家長
會議時當場選(推)舉產生,每班一至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最多以四十一人為限。(但學校班級數在六十班以上者,每增
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於學期中出缺時,
不辦理補選。
第九條: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最多以十一人為限,由委員互選產生。
第十條: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並得置副會長二至六人,由家長委
員就常務委員中選(推)舉產生,任期一年,家長會長連任一次為限。家長會長於學期
中出缺時,所遺留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會長、副
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第十一條: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分別辦理下列事務: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與家長資源、協助教學與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
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等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等
事項。
四、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
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策劃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等事項。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運用,惟不得透過學
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
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之;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
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十三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之職掌:
一、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
二、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研商親師合作及家庭教育之有關事項。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掌: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審議家長委員會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委員會之職掌:
一、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推選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
教育事務之家長代表。
三、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處理經常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事項。
七、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事項,移請學校參辦。
八、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九、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之合作。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六條:委員會休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
召集之,亦得由半數以上之常務委員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
一、每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
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
並擔任主席。
二、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委員會之會議:
一、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由半
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
二、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校相關行政主管及教師列席。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需二分之一代表(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
席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第二十條:家長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一條: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繳交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持有證明者免繳。
會費額度由市府訂定之。
第二十二條:家長會費收繳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新北市政府得派員隨時抽查。
第二十四條:家長會經費用途: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供作學生獎助、慶弔及慰問之用。
六、其他經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二十五條: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第二十六條: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由本校發給當選證書。
第二十七條: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八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或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選經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倘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校長同意。
第二十九條:本組織章程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