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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簡表  
     
 

招標方式

未達小額採購1/10

小額採購1/10~未達公告金額1/10 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

1萬元以下

1萬~10萬元

10萬~100萬元

   公開招標

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

公告方式 第5條 第4條 第3條

A:免公告,取三家

公報或資訊網路,取一家
B:公報或資訊網路,取一家

主計單位監辦

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

第5條---得不通知,不派員 第2、3條---應通知,得不派員
訂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47條---得免訂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押標、       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得免收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

限制性招標

 
公告方式 1‧逐案簽准(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第3條)
2‧不經公告,邀2家比價或1家比價(政府採購法第18條)
主計單位監辦 台北縣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方法
第5條---得不通知,得不派員 第2、3條---應通知,得不派員
訂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47條---得免訂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押標、      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得免收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議價者得免生押標金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 巨額採購
財物、工程100萬~5000萬元、
勞務100萬元~1000萬元
財物5000萬~1億元、工程5000萬~2億元、勞務1000萬~2000萬元
公開招標 政府採購法
公告方式 第27、28條
公報、資訊網路、門首公告,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主計單位監辦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5條)
可採實地或書面審核監辦,上級機關已派員者得採書面
訂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押標金、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
限制性招標  
公告方式 1‧報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第22條)
2‧不經公告,邀2家比價或1家議價(政府採購法第18條)
主計單位監辦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5條)
可採實地或書面審核監辦,上級機關已派員者得採書面
訂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押標金、  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
選擇性招標  
公告方式 1‧報上級機關核准(政府採購法第20條)
2‧第一階段:資格審核---公報、資訊網路、門首公告
3‧第二階段:邀標(詳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
主計單位監辦 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5條)
可採實地或書面審核監辦,上級機關已派員者得採書面
訂底價 政府採購法第46條---應訂(原則)
押標金、 保證金 政府採購法第30條---勞務採購得免收,餘者應收